标准商业条款

标准商业条款

1. 引言

本商业条款的款项,连同于工作开始时提供给阁下的任何聘用函,列出我司接受阁下指示的条款及我司收费的准则。如本商业条款与聘用函有任何不一致,概以聘用函为准。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商业条款的款项(经我司不时修订)和聘用函(以下统称“协议”)适用于我司为阁下所做的工作以外的所有其他口头和书面条款。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除非我司和阁下书面同意,否则协议不得修改。

我司的网站上提供了商业条款的中文版本仅供参考。不同版本如有冲突,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如果有任何条款或任何条款之一部分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任何原因被裁定为无效或无法执行,那么就视为无效或无法执行的条款或其中的一部分已被删除,协议其余条款仍具有十足效力。

商业条款中包含“我司”“我方”一词所指为阁下签约业务的合同对方。

2. 负责处理阁下事务的人员

我司会应相关法律法规通知并提供阁下主要负责阁下事务的我方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的资料。我司保留权力在必要时指派其他计费人员处理阁下的任何特定事项,如发生任何人员更改,我司会通知阁下。

我司的安排分配按我司认为适当的资源去处理受阁下委托处理的事务。

3. 撤销指示的权利

阁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司以撤销阁下曾向我司发出的任何指示。请注意,从我司接受阁下指示至指示撤销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并不因撤销指示免除,阁下应缴付相关费用。

4. 同时代表多位客户

如果阁下共同指示我司同时代表多于一名当事方,阁下于聘用函上之签署为确认阁下希望我司代表所有当事方,并且:(i)授权我司与所有当事方分享我司从其中一名当事方所获得的任何信息; (ii)确认阁下了解,如果当事方之间发生冲突,除非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冲突,否则我司将不再代表部分或全部当事方。在这种情况下,我司可继续代表部分或全部当事方; (iv)授权我司遵循于聘用书所列明之获授权人士所发出之指示,或者,如未指明此类授权,我司将有权跟据代表所有当事方之其中一名人士之指示行事,而无需与各当事方确认指示。

如果我司在特定事务上与其他人共同为阁下行事,我司可能会向所有当事方披露我司从阁下处获得的任何机密信息以及我司与阁下的通信内容。就这点而言,我司给予的建议在阁下和其他客户之间将不再享有法律专业特权。

即使阁下与其他当事方有不同的安排,除非另有书面约定阁下仍然对我司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5. 第三方

如我司介绍阁下或需要代阁下聘请其他香港或海外的专业人士(如大律师、顾问人员、律师,外国律师,会计师、专家证人或讼费单草拟人员),我司只会在得到阁下的事先批准下才会以阁下的代理人的名义作上述聘请。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我司不会为上述任何或其他专业人士的任何行为或遗漏负责。我司亦可要求阁下直接聘请上述专业人士。

6. 专业费用

我司的收费是根据香港法律执业者条例计算,我司计算考虑的因素例如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难度;准备或阅读文件的数量和重要性;业务交易的地点和情况;时间成本;业务目标;紧急程度;负责的专业人员的资历和业务的重要性。

在适当的情况下,销售或服务税(如有)将被添加到阁下账单中。

在工作开始时我司可与阁下约定我司收费的基础。如有固定收费或收费上限安排,我司将会在聘用函中写明。固定费用是我司对于处理特定事项提出的一个建议特定费用。如果我司在约定的范围之外开展工作或与阁下无其他约定,我司将主要参考人员处理工作所使用的时间来计算收费。阁下如有需求,我司会提供人员工作时间的详细记录副本。小时费率根据参与阁下事务的律师的经验和专业水平而有所不同。我司的小时费率将经我司不时修订及适用于阁下与我司的聘用函经不时修订。

如有任何报价,概为我司根据以下准则以估算收费:(i) 估算时已知的信息;(ii) 没有不可预见之时间安排或其他事情发展要求我司开展超出目前估算的工作;(iii) 如果情况变得复杂或增加了工作的复杂性,或如果我司被要求在香港以外工作,则该估算将会被修改。估算并不具备约束力。我司向阁下所引述的任何固定费用只有在聘用函中包含时才具有约束力,并且始终应受合同条款约束。

我司将每月为阁下提供服务账户说明和为阁下支付的任何支付账单的说明,若交易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我司将在交易完成时提供帐户。

除非我司书面同意,否则我司不会向同意支付全部或部分账单的其他人承担任何专业责任。即使我司同意接受其他人的付款,如果发生不付款的情况,阁下也需要对我司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该特定工作事宜无法成功完成,我司有权向阁下收取已完成工作的费用,包括已产生之任何支出杂费。

7. 其他费用

阁下除须负责支付我司上述的收费外,亦应向我司缴付我司为阁下垫支的所有支出杂费。当阁下聘用我司时,阁下聘用我司同时,授权我司为工作而产生必要适当的杂费。如我司产生较大数额且非经常的支出,如差旅费、翻译费、聘用其他专业人士的费用,我司将先征求阁下的批准和同意。杂费可能包括在我司的收费账目中,亦可能以单独收取账单。 一般杂费包括但不限于长途电话费、送递费、打字费、外部影印、传真费、邮递及银行收费等。关于公司搜索和其他文书事宜,我司可能会需要阁下提供每次搜索或其他服务的额外费用。

8. 账单支付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和指示,否则所有账单将会显示港币或美元费用,并在发出后或出示账单后立刻缴付。我司有权于账单到期日起计,就逾期超过30天的任何未付金额收取以月息1%计算之逾期付款利息,直至该账单完全付清为止。

如阁下缴付我司账单的时间与数额同我司所同意的不一致,而因此引致我司遭受汇率差额之损失,我司有权向阁下收取额外金额,以弥补我司损失。我司以港币作为基准货币, 若我司同意接受用其他货币作为费用结款,或者阁下以港币之外的货币支付,而因此引致我司在兑换成港币时遭受汇率差额之损失,我司有权向阁下收取额外金额,以弥补我司损失。

为香港法律执业者条例的目的而言,阁下同意每一张由我司向阁下发出的账单均为分开及不同的账单,尽管该账单可能与阁下一直指示我司的任何特别事宜有关。

阁下在支付账单款项时,不得扣除任何扣缴税款或评定税款。阁下负责将所需的扣缴税款汇款给相关当局,并确保我司免受上述扣缴税款影响。

任何根据阁下之公司成立/注册/业务/住所所在地的法律而阁下有义务向任何政府或税务机关支付的款项,包括因聘用我司而可能产生的所有税款或任何预扣税款,阁下需全额负责及支付,并且全属阁下的责任。我司对阁下之税款不承担任何责任,亦不会就阁下之税款进行赔偿。

9. 专业费用和杂费支付

我司可能要求阁下预付费用及杂费。须预付的费用数额将于我司聘用函中列明。我司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收取的费用存入我司的客户账户,并用作缴付阁下应向我司支付的后续账单。我司将不对与客户账户有关的机构的任何因违约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我司可酌情要求阁下追加预付金,以保证数额足以支付我司已产生但未缴的费用以及将会产生的费用。当工作完结或终止服务时,我司会将剩余的预付金退回给阁下。

即使我司已向阁下发出最终账单,我司仍可保留预付金用于缴付可能的杂费,我司将不会向阁下退回该金额所累计的利息。除非我司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我司不会在任何情况下向阁下支付任何客户账户中的利息。

10. 我司保留的文件

我司保留的文件分为纸质形式,部分为电子形式。当工作已完结,阁下已缴付我司的账单后,我司将应阁下要求下退回曾为相关工作原因而提供给我司且未代阁下存档、交付或以其他方式发布的文件的原件,以及阁下权属下的所有其他文件。我司将保留所有其他文件,但并不保证将其保留至某特定期限。在完成工作或终止服务后,我司会尽量保留有关的文件档案。酌情于各种原因,包括为了减省不必要的贮藏费用,我司有权将该等文件档案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不论是在工作中或终止后的时间里,我司因任何原因而被强制性要求披露文件,或以口述或书面形式提供有关事宜及阁下的资料,例如根据法院和由其他权威要求强制披露的机构或人士所发出的法庭命令、通知或要求,我司将服从要求并披露有关的资料。我司将有权向阁下收取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任何文件或资料受法律专业保密权所保护,我司将会告知阁下此保密权的存在以及获得豁免的机会。如阁下决定不豁免有关保密权而有人对此提出质疑,我司将向阁下收取有关代阁下维持保密权所招致的费用。

如果在工作结束后,阁下要求我司从文件中找回属于阁下的任何材料,我司将配合阁下且不收取直接的检索费用。但我司可能会向阁下收取在遵守阁下的请求上及回答阁下的问题上所付出的时间收费。我司也可能向阁下收取任何材料的费用。

除非阁下明确要求不保留文件,否则我司可能会不时地将与阁下指示我司的事项有关的材料放在我司的知识管理数据库中,该数据库仅供我司人员使用。

11. 档案及文件

在我司与阁下聘用之事务完成后,我司将不负责保留与阁下有关的档案及文件,并且我司有权根据我司之专业及法律规定,在不知会阁下的情况下去清除档案及文件。在工作完结前,请向我司索取阁下希望保留之任何档案或文件之副本。根据所涉及的工作和成本,可能会收取费用。

12. 我司的责任

当阁下聘用我司的同时,已同意不会就聘用直接产生或相关的争议纠纷,对我司的任何合伙人,自然人股东,董事或员工提出针对个人的申索。

阁下还同时同意在我司向阁下提供服务的整个过程中,包括在工作开始时发送给阁下的聘用函和本商业条款的款项内所列的服务,我司对阁下损失的责任限于相关法律规定,且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包括任何相应而生或间接的损失,无论损失于工作开始时是否可预见。

对我司向阁下介绍的或我司代表阁下委聘的任何其他专业人士向阁下提供的意见或服务,我司并不负有任何责任。

基于我司真诚地遵守反洗钱或制裁法律或任何管辖权的规定下,对于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因我司所采取的相关任何行动、任何延迟或失败或拒绝采取行动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我司并不负有任何责任。在我司认为适当时,会延迟或拒绝支付或转移款项或拒绝进行相关的指示,以遵守任何反洗钱或制裁法律或法规或相关的调查。对于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因我司交易的任何金融机构采取的行动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司在代表超过一个当事人时,对阁下的责任限额会因应当事人数目作出适当的分配。如责任限额的分配未于聘用函中明确地说明,有关分配将由阁下全权决定。如阁下因任何原因未能决定有关分配,阁下将不能藉此对责任限额作出任何争议。

我司对阁下的责任只限于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所裁定我司就阁下的损失或损害(包括利息及费用)应对阁下作出的赔偿份额,数额应考虑到其他相关责任的人士所须承担的部分。

对于我司所承担的非诉讼事项,我司对阁下在任何一项赔偿的最大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我司根据约定责任限制之日有效的《律师(专业弥偿)规则》不时投购的赔偿保障总额。任何因聘用我司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法律诉讼必须由阁下在达成协议日期的一年内正式开展。在评估任何其他人士对阁下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时,毋须考虑在损失或损害发生前以协议附加于该人士的赔偿金额的限额。

在本段所指的责任限制和免除事项,并不适用于任何因我司疏忽而引致的个人伤亡责任,及任何不能合法地免除或限制之其他责任。

13. 反洗钱

我司受到香港各种反洗钱法例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例:

  •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
  •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

此外,香港律师会已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实务指示P。该文件旨在通过香港律师行打击洗黑钱及与恐怖分子有关的行为活动。该档是一套指引及强制规定,所有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新老客户的指示时均须遵守。

根据洗钱条例,我司须制定防止洗钱的内部程序。在接受阁下的指示时,须留意香港的反洗黑钱法例,例如“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其中条款25A提到:

“(1)凡任何人知道或怀疑任何财产─

(a)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的收益;

(b)其使用关联;或者

(c)其使用旨在用于与可予公诉的罪行,

他应当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快向获授权人员披露该消息或疑虑,连同以该消息或疑虑为根据的任何事宜向获授权人员披露……“。

如果我司获悉或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洗钱的事项或交易,我司会根据法定义务和程序向授权人员通报。阁下应该意识到,根据具体情况,我司可能无法征求阁下的同意或通知阁下我司已经发出通知。阁下同意我司可以提出任何我司认为适合遵守洗钱法规和我方的反洗钱程序的通知。我司在善意原则下有权这样做,无论我司是否有法定义务提出有关通知。

上述反洗钱义务优先于我司对阁下的任何法律专业特权或保密性。在这种情况下,我司显然会于阁下有利益冲突,因此我司必要时将退出代理行为且不提供任何理由。

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2条的规定,“授权人员”是指任何警务人员,任何香港海关人员及律政司司长为施行条例而授权的人,包括联合财务情报组的任何人员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以及入境事务队的任何成员及廉政公署的任何高级人员,均按“联合国宪章”第二条(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

我司的反洗钱政策(“反洗钱政策”)也要求我司进行验证和执行“了解您的客户”的调查程序,并规定如何使用客户账户等等。以上要求我司验证客户身份并进行其他背景调查。我司按要求保留获得的身份证明的记录。我司也可能被要求详细询问我司建议的交易以及其实益拥有者所使用的资金来源。在可能的情况下,我司会尽量使用公共来源的信息来满足验证要求。但我司也可能需要为此请求(并保留)文件和其他信息。如果验证要求不能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我司,我司可能会延迟开始工作,拒绝采取行动或者(如果适用)停止采取行动。

我司的客户账户中没有预期的任何收据或与我司提供的资料不相符的任何收据可能会被保留,我司将自行决定作进一步调查或退回给寄件人。我司可能会以正常的方式向阁下收取我司所要做的工作以及与调查和/或资金返还发件人有关的费用。因此,我司需要提前通知所有收据及其原因。

14. 终止服务

当我司收到阁下的指示后,在正常的情况下会为阁下提供服务直到该项工作完结为止。如确有个别情况发生而致使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阁下应缴付我司由开始工作至聘用期间终止的服务费用和杂费,并向我司缴付因终止我司服务或把档案移交给阁下选择的其他顾问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及杂费。

如阁下未能按照我司工作开展后不时要求缴付足够的付款,或当阁下未能按时缴付我司发出的账单时,我司将有权终止为阁下工作,阁下仍有义务缴付我司已产生的所有服务费用、开支和杂费。

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我司将在合理通知阁下后停止为阁下提供服务。这些原因包括我司继续采取行动是违法的或不道德的、我司的发票没有结清或者阁下没有提供任何必要的付款。我司没有义务向阁下透露终止聘用的理由。终止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我司认为会产生利益冲突
  • 我司收费开支或我司合理要求的任何账户付款阁下没有提供
  • 我司无法获得阁下的完整或适当的指示
  • 我司确定律师和客户之间所需的信任保密关系不存在,或者
  • 根据我司的专业操守规则我司不合适继续代表阁下。

在终止聘用我司时,我司有权对由我司代阁下所持有的所有文件和款项行使留置权,直到阁下支付我司的所有法律费用、讼费、支出和杂费为止。

15. 保密

我司会对阁下提供给我司的资料保密,除非得到阁下授权或根据法律要求,我司不会将这些资料披露予第三方。如在阁下授权下,我司连同其他专业人士向阁下提供服务,我司预设可向该等专业人士披露阁下的相关资料。

我司在聘用期间对于向我司提供的保密信息应当承担普通法的责任,除非在本节列出的情况下,我司不会披露这些信息。我司也有同样的责任对他人保密我司的客户。因此,阁下同意,如果我司在任何时候拥有我司对前任或其他当前客户所应负的保密义务的信息,即使这些信息可能对我司已收到阁下的指示的事务很重要,我司可能会根据我司的职业行为规范代表阁下。阁下同意我司不会被要求披露这些信息或代表阁下使用。

我司有责任保存与阁下有关的信息或我司所代理或已采取行动对阁下保密的事项,我司有义务披露任何我司认为必须向任何警方,政府,监管机构或监管机构有法定或监管义务(包括反洗钱政策中所述的义务),或根据我司为履行这些义务而设立的任何内部程序。阁下也同意,如果有我司的保险公司,审计师或其他顾问要求,我司可以向他们提供与阁下有关的信息或者我司正在为阁下行事或为阁下行事的事项的细节。

阁下同意我司可能会将与阁下有关的保密信息或为阁下代理的事项披露给同意受到我司对阁下的任何此类信息保密的相同义务的其他浩宸集团旗下的公司(「浩宸集团」)。

除非阁下另行通知我司,否则阁下同意我所可以在我所用于推广和内部目的的事项列表中包含我司代表阁下的事实,当事人的名称,事务的目标价值(如相关)并对我司代表阁下公开披露的所有事项进行一般性描述。

16. 利益冲突

阁下同意,在不减损我司对阁下的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且遵守我司的职业操守规则,我司现在或将来可能在未经阁下的同意的情况下为阁下的竞争对手或其他利益相抵或相互冲突的客户与阁下或阁下集团的成员包括诉讼或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但是,如果我司已经在某个问题上代表阁下,我司不会就此事为另一个客户行事,除非有规定允许。

如果阁下意识到阁下与我司在特定事务上为其行事的另一客户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阁下应立即与我司联系。如果出现这种性质的冲突,阁下同意考虑到法律限制,适用的专业规则以及阁下和其他客户的利益,并决定是否应继续为双方或一方行事。

阁下同意,根据专业操守规则,如果我司所掌握的信息涉及我司对阁下承担的保密义务,并且对于我司收到来自另一客户的指示的事项而言是重要的,我司将不会被阻止代理其他客户,我司也不会要求阁下进一步同意代理其他客户,只要我司在相应情况下采取合理的安排来确保该等信息的机密性。

浩宸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与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联营。 两所都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和独立的法律实践主体。根据香港律师协会的规定,两所都必须以保密和利益冲突相关的职业行为规则为己任。

在本节中,除非阁下直接聘用或成为另一浩宸集团旗下的公司的客户,否则引用“我司”或“我方”应包括任何其他在浩宸集团旗下的公司,聘用条款应同样适用于阁下与其的聘用关系。

17. 其他服务

如阁下指示我司为阁下提供聘用函所列的事项之外的服务,我司的服务费将另行计算。

18. 有关电子通讯的风险

当阁下向我司提供传真或电脑网路地址以传送文件,除非阁下另有指示,否则我司默认阁下之安排已有足够保障自身利益的充分的保护和保密工作。如果阁下未能以书面形式向我司提供最新的联系信息,我司将不承担任何由此造成的损失。

阁下须注意网络并非完全安全,因此阁下使用电脑网路方式传输或要求我司使用这种方式传输资料给阁下,将涉及风险。阁下明白也同意电邮不能确保送递的时间,亦不能确保讯息已获预期收件者接收。我司经电邮传输的资料不会定时加密,因此阁下如果不希望我司使用电邮作通讯媒介或阁下要求以电邮传输的资料加密,请通知我司。

我司会对所有收发的电邮进行电脑病毒的过滤,以尽最大努力保持我司电脑网络的完善,我司亦期望阁下同样对所有收发的电邮进行电脑病毒的过滤。在我司以电子方式与阁下沟通的情况下,我司不接受阁下对此类通信的未收或迟迟未收到的责任,也未承诺向阁下传达的信息中的任何损坏或向其他方泄露的信息。我司不承担特别是但不限于因阁下的电子通信系统受到损害而导致的任何责任(由于电子邮件黑客攻击或其他原因)。未经我司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对我司发送的电子通讯进行任何修改、变更、增加、删除和/或转发。

19. 客户投诉

若阁下欲对我司作出投诉,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我司。我司会安排一名独立合伙律师,该独立合伙律师并无参与处理阁下提供指示的案件事务,阁下的投诉将由独立合伙律师尽快作出调查,其不会实际参与该案件事务。该独立合伙律师将会了解阁下的投诉和在独立于负责该案件的律师和/或合伙人的情况下查阅有关档案,并在事后向阁下交代其调查结果,及我司可以采取的任何行动以解决有关投诉。

20. 版权

我司向阁下提供意见的所有文件仅限于阁下使用,且仅限用于我司为阁下提供服务的事宜。我司向阁下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之版权属于我司。

21. 私隐及资料的保密

我司承诺尊重由我司代阁下保存的所有资料。阁下的个人信息资料将会就我司行政、会计、计费和反洗钱的用途存放于我司的资料库,以让我司可进行相关资料搜寻,我司可向阁下传送阁下有可能感兴趣的服务和项目资料。我司可能会根据法定和监管义务以及内部程序来持有,使用和处理阁下提供给我司的任何资料,以进行冲突检查,客户身份识别和其他客户的采购和维护程序,并在相关事宜中进行工作并更新客户资料库。资料可能会与其他浩宸集团实体共享。除上述用途外,有关资料将不会披露予任何第三方。如阁下对我司使用阁下的资料有任何问题或顾虑,请向我司的合伙人查询。

阁下必须确保阁下提供给我司的任何个人资料以及我司根据阁下的指示使用和披露该数据不会违反任何适用的资料保护法律和法规。根据适用的资料保护和隐私法律法规,我司将遵守作为律师事务所的职责。

我司有权根据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收取合理费用处理任何数据查阅或更正的要求。

22. 不可抗力

如果因为超出我司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事情导致我司不能向阁下提供服务, 我司并不因此而负上责任。如果该等事情出现, 我司将会合理可行地尽快通知阁下。

23. 规限法律和司法管辖区

本协议及我司向阁下提供的服务受香港法律监管。如阁下为中国内地之个人或实体,则阁下同意同与我司发生任何争议时,会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的法院的专有司法管辖权。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阁下同意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的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阁下知悉在我司的选择下,我司可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就相关争议对阁下提起法律诉讼。是严格基于阁下同意就委聘我司引起的任何事宜仅在香港提起法律诉讼而非提交其他任何司法管辖区法院的基础上同意为阁下提供服务的。

阁下同意免除面交送达,并接受与聘用函及/或本文件及/或我司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任何书面通讯、要求、通知、法庭程序、申请、命令及/或裁决的送达通过聘用函中列明的邮寄及/或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给阁下,不论任何目的。如果按照本规定进行了上述所有此类通讯、要求、通知、法院程序、申请、命令及/或裁决,则应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视为我司已经有效且正确地送达并由阁下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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